全国药价改革试点省份 广东再传新举动
来源:医药经济报 责任编辑:小强 日期:2013/08/28 10:40:48 浏览次数:464
【导读】
近日,记者获悉,制订《广东省医药价格监管条例》的建议及草案已提交该省人大常委会,并顺利列入立法规划。
近日,记者获悉,制订《广东省医药价格监管条例》的建议及草案已提交该省人大常委会,并顺利列入立法规划。根据草案,广东省所有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医械都须经过成本监审、市场价格调查、专家论证、药价评审委员会审议,以及社会公示、集体审定等公开定价程序。未经成本监审的不能制订或调整价格。
令业界兴奋的是,该草案提出“如药企拒绝提供、延迟提供或虚报涉及成本监审资料的,将对其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且1年之内不能申请定价或调价。”记者8月16日致电广东省物价局证实此事。据相关人士介绍,广东的探索思路是从不同环节进一步规范了药价的形成过程,拟建立更公开、透明、合理的新型政府定价机制。
业内认为,一套“顾全大局”的方案已摆上台面,虽不会给行业带来大的震动,但将为下一步的药价改革探索埋下伏笔。
有法可依
对于药价管理,物价部门一直有个困惑:虽说各级物价部门在药价管理方面做了不少努力,但因缺少执法权,药价监管乏力,而广东省正试图率先打破这种困局。
“这是一个好的开端,看点在于今后物价部门能在药价监管方面有法可依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某知名药企负责药价研究的蔡宇博士表示,其在医药行业打拼多年,目前负责该公司华南地区的政府事务工作。
“实际上,药品在制订和调整价格时,原本也是需要经过成本监审、市场价格调查、专家论证等环节,不同的是此次广东省提交的草案提出相应的处罚措施。其意义不在于罚多少,而在于只要罚了,就有震慑力。”蔡宇直言。
去年5月,在广东省物价局专门组织的第三期“广东医药价格改革论坛”上,相关人士透露,广东依据药品成本和市场实际销售价格,近两年来先后8次降低了共计8677个品种规格的药品价格,平均降价幅度达20%。聚焦新医改背景下的药价改革,广东省先行先试,一方面,按药品质量实施有差别的价格政策,促进药品研发创新和企业质量的提升;另一方面,全面实施“三控”政策,对药品最高零售价、供货价和流通差率进行上限控制,并促进低价药生产、使用和医药企业底价包销代理销售模式的转变。
上个月,广东省物价局针对药价“三控”政策加了“补丁”,要求全省范围内进行自查整改。“这些举措确实挤掉了不少环节的水分。不过,这几年降价成为改革的‘单行道’,加上各地招标政策的实施,医药行业的利润逐年下降。就本企业而言,流通毛利率已不到5个百分点。”国药一致药业副总经理林敏说。在他看来,进一步强化药价改革无可非议,但应更有针对性,将执法的鞭子打在“七寸”上。
价格与疗效捆绑
事实上,药价改革的风雨已逐云涌来。
国家发改委正在对60家海内外药企展开成本价格调查。日前还有一则关于药价的新闻更刺激着产业的神经:主管部门表示,今年药价工作的重点之一将是研究探索药品支付指导价的可行性,并选择省市进行试点。新一轮药价改革正在酝酿。
然而,药价畸高,原因何在?林敏指出,“药价是影响产业发展的核心要素。降低医疗费用的关键不是控制价格,而是引导医生合理用药。作为流通企业,应提升管控体系,降低运营成本。药价改革的深入将催生专业化的医药流通公司,优势企业要注意整合社会资源。”
据悉,发改委正研究探索建立新的药价管理方式和方法。“广东颇有打前哨的意味。为药价监管立法确实比较超前。当然,立法后还需在招标采购中与药品定价机制对接,如可规定未能按药价监管条例执行的企业限制其参加招标等,让政策无缝对接。”蔡宇建议。
采访中,不少业内人士担心,简单的降价容易催生“气球效应”。目前出现的“价格虚高型”和“价格虚低型”的两类产品,映射出药价改革的实际落脚点应在此前一直被重点关注的药物经济学意义上。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副院长丁锦希教授对记者表示,“我认为,药物的经济价值应体现在其临床价值的基础上。在这方面,德国的药品参考定价法值得学习。”他认为,这对引导企业提升药品附加值,从而走向高层次竞争将起到积极作用。
鉴于此,药价改革应注重价格与疗效捆绑的评价体系,建立药物经济学评价办法,合理确定药品附加值。“目前我国评价方法单一,药物的评价结果难以作为定价基础,中国迫切需要制定与药物经济学研究相适应的研究指南和相关法规,从成本定价向价值定价逐步转变。”丁锦希指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