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网上中药材市场—药博商城!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 会员中心药博商城首页 | 密码安全 | 我要留言 | 购物车(0)件商品 | 客服中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  日期:2013/05/24 11:36:16   浏览次数:525
分享到:
【导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
(国药管市[200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最近,我局接到一些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来函,反映地方一些医疗机构的药房和一些医疗机构利用设立分院、门诊部或门诊分部等名义对外销售药品的问题。
    经调查,上述问题在部分地区确实存在,影响也越来越大。为依法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纠正一些地方的医疗机构及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维护药品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通知如下:
    一、在目前体制下,医疗机构药房是医疗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服务对象应该是在本院就医、凭医生处方取药的病患者。其目的是为方便病患者就医取药。它不属于药品商业经营企业,不应对外进行药品销售,否则,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无证经营药品处理。
    二、医疗机构设立分院或门诊部,是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就医治病。所设立的分院或门诊部属于医疗机构,不应对外销售药品,否则,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无证经营处理。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药品监督管理的重任,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药品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任何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都要依法严肃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五月八日
点击附件下载:
关于我们法律声明资质证照中药材禁售目录商务合作中药材药食同源目录

微信扫描二维码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皖)-经营性-2019-003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皖B2-20160089
公安机关备案号:皖公网安备 34160202000556   皖B2-20160089-1号
版权所有 本公司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