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的通知 食药监〔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按照《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和《关于印发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暂行办法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77号)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牵头组织开展了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含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县)遴选工作。经地方推荐、专家审评、网站公示、举报核查等程序,共遴选出国家示范县85个,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首批国家示范县的监督和指导。要督促其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国家示范县建设成效,确保示范建设活动质量和标准不走样、不滑坡;要督促其不断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管法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力度,深入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不断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保障能力;要督促其尽快在行政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有关“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的要求,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情况,争取地方政府对示范工程的持续支持和投入,为示范工程建设深入持续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多途径、多方式向社会各界宣传示范工程建设情况,鼓励消费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积极参与示范工程建设;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机制和方式创新力度,使示范工程建设活动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起来,切实发挥餐饮安全示范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组织专家每两年对国家示范县进行复核。对符合标准的地区,继续确认为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对不再符合标准的地区,将取消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资格。对在行政区域内发生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未按要求上报、处置不及时的,将取消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资格。
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北京市:西城区、石景山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