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销售凭证等同于发票吗
在采购药品时索要合法票据,销售药品时出具销售凭证是药品零售企业保证药品质量、维护自身和消费者权益的前提和保证,也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但在实践中,监管部门和零售企业在执行该制度的过程中,有时会因为认识不到位而存在误区。 误区一:药店未索取合法发票,可以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查处 所谓合法票据,即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商业发票。所谓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即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对于药店在采购药品时索取发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文)中进一步明确了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必须验明税票。笔者认为,零售药店在采购药品中,没有索取合法发票,但并不意味着药品进货渠道本身有问题,也并不能说明药品是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企业购进的,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处罚的条款和力度也大不一样。对于零售药店采购药品时没有索取合法发票的行为,应按照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误区二:药品和发票必须随货同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药品和发票必须随货同行,《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必须验明税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后方可作为合格药品入库或上架销售。”由此来看,零售药店在验收过程中需核对税票,如果票货不能同行,可将药品放入待验区,待税票到后再验收入库或上架销售,这样就不会违反法律规定了。从实际监管来看,企业税票需要到税务部门领取,也会存在因不能及时领到税票而无法开具的情况。如果企业不能及时开具税票的,零售药店应要求企业书面说明理由,并承诺补票时间。 误区三:消费者不索要销售凭证,零售药店可以不开具 销售凭证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依据,也是零售药店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证据。如果零售药店不开具销售凭证,发生药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和零售药店均无法证明药品来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的《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8]313号)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要切实履行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的义务,对开具的销售凭证要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等内容。同时,药品零售企业对所销售药品的上述信息也要留存备份。”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销售药品时向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是零售药店的责任和义务,是法律法规的要求,零售药店在销售药品时,无论消费者是否索要,均应开具销售凭证。 误区四:销售凭证等同于发票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的印制单位、发票格式和内容等都有严格规定,并需印有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章,是纳税重要依据。而销售凭证比较宽泛,没有上述规定,它包括销售小票、清单、收据等,发票只是销售凭证的一种。笔者认为,由于零售药店大部分实行的是定额税收,即每月固定缴纳一定的税收,这类零售药店不开具发票,只要开具其他形式的销售凭证,且内容符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规定就可以。对按照营业额缴纳税收的零售药店,在销售药品时需开具发票。无论什么样的纳税方式,如果消费者在购药时,要求零售药店开具正式发票的,零售药店不得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