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与陕西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了《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犯罪案件衔接工作制度》(简称《制度》),为进一步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明确了行刑衔接工作规范。
《制度》明确要求,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联合办案中,按照“查源头、捣网络、端窝点”的工作方针,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做好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及医疗器械案件的查处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上述领域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能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对侦办的上述领域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在查办案件中,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案物品采取检验、鉴定、认定等措施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能及时做好相关工作,不得推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案件时,对已查清进入流通渠道的假劣食品药械,需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以便监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制度》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书》,报主管领导批准后24小时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制度》明确提出建立督办和联席会议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厅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涉案地区多的案件实施联合挂牌督办。为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厅将把各地执行情况分别纳入本系统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体系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联合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