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网上中药材市场—药博商城!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 会员中心药博商城首页 | 密码安全 | 我要留言 | 购物车(0)件商品 | 客服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发布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责任编辑:小强  日期:2013/11/14 12:06:57   浏览次数:431
分享到:
【导读】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2013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开发布。该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2013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开发布。该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后,结合监管体制改革和工作实际,对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4号) 进行了修订,将《暂行办法》中由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改为由局长办公会承担。从工作实际出发,对案情重大、复杂等需要提交总局研究确定的事项,改为由局长办公会议承担,既确保总局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也利于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效率。同时,规定总局在法制司设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相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共5章22条。《办法》规定: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负责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专项列支。

 

    欢迎收听“药博商城”官方微信:

    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或在微信上搜索“药博商城”(微信号:yaobo360)。

       

 

点击附件下载:
关于我们法律声明资质证照中药材禁售目录商务合作中药材药食同源目录

微信扫描二维码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皖)-经营性-2019-003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皖B2-20160089
公安机关备案号:皖公网安备 34160202000556   皖B2-20160089-1号
版权所有 本公司保